清远市代建项目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授权清城区人民政府处置东城街道合头村旧改项目100亩土地的批复》(清府函〔2024〕355号)的文件精神,经清城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清城府函〔2025〕60号),现决定如下:
一、无偿收回你单位名下位于清远市清城区东城街道辖区范围内,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1-2024-0114(A),宗地号为:441802003010GB00260,土地用途:城镇村道路用地,面积为2015.27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单位自愿向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交回本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要求举行听证。
二、无偿收回上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由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
三、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租赁、抵押等活动 。
四、你单位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编号:441802-2024-0114(A),电子监管号为4418022025A000027)等原件移交给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视同收回标的已移交。
你单位应按照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积极配合清远市清城区土地储备中心完成土地收回相关手续。
附件:收回地块平面图
清远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8月6日